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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陽明校區運動場地管理辦法NCTU Venues Regulations
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陽明校區運動場地管理辦法 109年6月30日本校108學年度第2學期體育室期末室務會議通過 109年10月21日本校109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
第一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陽明校區(以下簡稱本校)為有效管理本校所屬各校區運動場地,並提倡正當運動與休閒,特訂定「國立陽明大學運動場地管理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運動場地,包括山頂籃球場、山頂田徑場、山頂排球場、山頂網球場、山下籃球場、山下排球場、山下網球場、重訓室、韻律教室、心肺功能室、桌球室及綜合球場等運動場地。 第三條 本校各運動場地使用優先順序為:
第四條 本校各運動場地使用申請資格:
第五條 校內各使用單位(含系隊、體育社團) 每個月戶外場地使用次數說明如下:
第六條 校內各使用單位(含系隊、社團) 綜合球場使用說明如下: 一、校隊訓練: (一)例行活動: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隊長會議通過核定為原則。 (二)賽前加練:各隊於重要賽事(醫學盃、大專盃、大專聯賽)前一個月可事先以書面向體育室提出申請。(每天分早、午、晚三時段以申請四時段為原則) (三)校友盃:每年以申請使用一次為原則,須檢附企劃書。 (四)友誼賽:每學期以申請使用一次為原則,須檢附企劃書。 二、社團、系所學會、行政單位: (一)辦理校內活動:每年以借用一次為限,須經由主辦單位主管簽名或蓋章並檢附企劃書。 (二)辦理校際活動:須經由主辦單位主管簽名或蓋章並檢附企劃書,企劃書內容須包含參加隊數、人數及收費辦法。 第七條 本室活動場地收費原則如下:
第八條 校內各單位借用運動場地,請於欲借用日15天前申請,核准後至體育室填寫場地借用申請書,以完成借用手續。 第九條 校外單位申請使用運動場地,須備申請函及詳實企劃書,至少於一個月前向體育室提出申請,經審查通過後簽請體育室主任核准,並繳納場地費用、保證金等費用方得使用。保證金於活動完畢場地清潔復原後,即行退還。 第十條 借用單位若有下列情況之一,本室有權停止或制止使用,除沒收保證金外並得要求1年內不得申請使用本校各運動場館:
第十一條 借用單位應負責借用運動場地設備、器材之完整與清潔維護,如有損壞應予賠償,本校得逕由保證金扣繳。保證金不敷扣繳時,得另行追償。 第十二條 本校僅負責場地提供,活動安全問題應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,本校不負任何賠償責任。 第十三條 經核准之借用場地,如學校有特殊需求時,得停止出借或改期出借。 第十四條 各運動場地因功能屬性不同,另由體育室訂定管理要點說明之。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體育室室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國立陽明大學體育室活動場地借用收費標準表 經102年2月19日本校101學年度第2學期體育室第1次室務會議通過 102年9月18日本校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經109年6月30日本校108學年度第2學期體育室期末室務會議修正 109年10月21日本校109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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